昨天上課的時候,我又覺得我學了一樣很有用的事:
Lecturer說他非常鼓勵我們旅行的時候買travel insurance,因為很多時候你得到的會遠比你付出的來得多。有一次他去曼谷旅行,可是就在逛街的時候被人撞了一下。當他回神趕緊翻開背包時,就已經發現電話不見了。再望去後方,也不見扒手的人影了。根據保險當初的協定,他必須到警局報案,之後要呈上報案書副本給該公司。當他去到警局,卻又因為沒有人能以英文溝通而折騰了半天。之後警方終於找到一個能用英語溝通的警察來替他准備police report。警察准備完以後,就遞給他。然後他就望了報告,然後再望那警察--因為裡面全是看不懂的泰文。警察就說:“Lost of handphone?”他:“Yes.”警察:“Sign.”到底那個報告內容是寫他不見了手機,還是殺了皇帝的招供書就不知道了。然後,為了安全起見,他就在報告下方用英文寫了大意為“這是我不見手機的報案書”,然後再簽名。原來可以這樣。那以後就不用在糊裡糊塗的情況下被人騙啦。
所以,總結是,一:旅行要買保險。二:不要亂簽名,如果逼不得已就用以上方法咯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